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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大法学青年学术报告会第八期简报
发布日期:2019-04-22 阅读:

2019年4月16日下午,我院在F教学楼508会议室举办第八期商大法学青年学术报告会。此次报告会的主题是“智能汽车侵权中的比例责任探讨”,由我院季若望博士担任主讲人,吕铖钢博士担任主持人,我院张伟博士和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倪龙燕博士担任评议人。法学院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共二十余人参加此次报告会。



季若望博士认为,在传统的以人类驾驶行为为预设的机动车交通规范中,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为核心的“二元说”是责任主体的重要判断标准。但是,在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事故中,人类驾驶员的行为却并不完全符合“二元说”之标准,让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因此,应结合智能系统L0-L5的不同级别,来区分认定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在L0-L2级别时,汽车处于由人类完全操控驾驶的状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为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 按照传统的机动车致害案件处理即可。在L3-L4级别时,监控路况已由智能系统接管,此时驾驶人仅有紧急状态的控制能力,故会涉及比例责任问题,即驾驶人与智能系统制造商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比例承担责任。

而责任比例的确定,将以人类驾驶员的控制能力、智能系统的决策合理性、结果避免的可能性作为考量因素。在L5级别时,人类驾驶员对驾驶行为无支配力,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此时,如果交通事故是由智能系统缺陷造成的,则可援引产品责任由智能系统供应商承担无过错责任。此外,随着智能汽车时代的到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亦应对此作出呼应,追加智能系统的制造商/生产商为保险主体,以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


    


主题报告结束后,两位评议人高度评价了论文新颖的选题和强烈的问题意识,就“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权益”、“受害人权益保护与智能汽车工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人类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文章的谋篇布局”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点评,在与主讲人的互动中碰撞出了激烈的思想火花。



参加学术报告会的崔兰琴教授、王雅芬教授、董文辉副教授、唐玉富博士等多位老师分别对L0-L5的分类标准、智能系统的主体性、举证责任的分配、文章结构的优化等多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为主讲人季若望博士提供了更多维度、更为深入的研究思路。主持人吕铖钢博士进行了总结,指出本次青年学术报告会充分体现了我院对当下社会热议法学问题的关注,讨论极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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