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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承办桂、粤、闽、浙四省(区)法理学研究会2019年学术年会暨 “国家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学术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9-12-04 阅读:

2019年12月1日,桂、粤、闽、浙四省(区)法理学研究会2019年学术年会暨“国家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学术研讨会在杭州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广东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福建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浙江省法理法史学研究会联合主办,浙江省法学会法理法史学研究会、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福建省以及浙江省的专家学者围绕“国家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主题,展开了为期一天的深入讨论。

开幕式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浙江省法学会法理法史学研究会会长陈林林教授主持。浙江省法学会研究会研究部董服民主任在致辞中强调,时代给我们的法理学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提供了更多的要求,四省(区)法理学学术年会正是跟随时代潮流,勇于开拓进取的努力和尝试。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周世中教授致辞道,四省(区)法理学学术年会已经有八年之久,过去的八年中四省(区)法理学研究会同仁对法理学研究作出了卓越贡献,取得了优秀的成绩,我们期待今天通过各位的发言,可以更好地共享成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葛洪义会长在致辞中指出,现代中国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和法学研究刚刚起步时已截然不同,年轻一代学者都受过良好的学术训练,有大量的资料和老师的耐心教导,学术功底大多非常扎实。在这样的环境下,非常期待学术交流使能四省(区)在全国的法学研究中占有一席之地,作出独特的贡献,焕发出新的生机。

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福建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宋方青会长致辞道,本次会议的议题是非常具有时代价值和学术品味的,论文涉及面广泛,思想十分活跃,在创新意义上有很多值得认真思考和讨论的问题。面向未来,四省(区)应该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把年会办得更有质量,产出更多出色的成果。

研讨会第一单元主题为“立法与法治理论”,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省法学会法理法法史研究会名誉会长夏立安主持。广西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郭剑平会长报告的题目为《电动四轮车的立法规制研究——以桂林市为分析样本》,重点分析了桂林电动车问题的产生背景、立法理论基础、立法必要性、立法建议等问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粟丹以《地方立法精细化的提出背景、内涵结构及实现路径——以浙江省为例》为题,探讨了地方立法精细化的背景、内涵和结构等问题,并指出法学领域的立法精细化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立法程序上的细致与专业,另一层则是指与“宜粗不宜细”相对的法律文本内容的细化。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可做了题为《立法项目论证的效力如何?——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实践、冲突与制度完善》的讲演,针对立法项目论证应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立法项目库可以作为完善立法项目论证效力制度的中介机制。

与谈环节,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杨认为,对于电动车问题的解决,应该明确究竟是采用规范法学还是社会法学的研究思路,并同电动车产业自身的发展轨迹相结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焦宝乾认为,立法的精细化和立法论证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但其立论基础还存有进一步夯实的空间。

研讨会第二单元主题为“法治与治理现代化”,主持人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浙江分院院长胡勇。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李德进的发言题目为《新时代全民守法视野普法教育的向度》,重点分析了守法与文化关系、法律内化的机制、守法与教育的关系等普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理论难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莫国赵以《当好法官的“贤内助”:论审判辅助人员动态调整模式》为题,探讨了法官员额制实施后的状况和缺陷,并审判辅助人员动态调整机制必须处理好法官与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关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居亚凯的发言题目为《司法审查的正当性:机构能力的视角》,指出从机构能力的视角来看,司法审查是缺乏正当性的,因此司法机关未必比立法机关更有能力承担起维护宪法、保障权利的人物。

与谈环节,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李远龙教授认为,普法与守法之间的复杂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研究还应当同现实需求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郑金雄指出,如何处理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现代理论之间的内在张力,构成了法理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也是需要学者们认真回应的。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季长龙强调,关于违宪审查问题的阐释,还应当同具体个案相结合,进而找寻契合中国本土的解决方案。

会议第三单元主题为“司法与法治”,由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田东奎教授主持。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唐丰鹤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司法过程中的情感效应》,认为司法过程中,情感感受难以避免,虽然多数时候需要警惕,但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并从心理学实证研究的角度,系统地分析了各种情感对于司法决策的具体影响,而认知重评和理性审议可以有效地降低情感对于司法决策的不当影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婧老师的报告题目为《自由意志与法官责任承担》,指出在传统理论上,法官承担责任是因为权责统一,但这无法解释制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具有极强功利主义色彩,并得出了以下结论——当一个法官有自由意志的时候,才可以说法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如果法官存在先见,则理应选择一种基于其身份所应当做出的行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柴华英以《形式审判中的“合理性”思考——以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司法适用为例》为题,通过几个案例的叙述反应出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适用现状,指出了其中存在着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冲突的问题,并提出了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缓解这种冲突的建议。

与谈环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陈影认为,法官都是有自由意志的,如果能够切身处地地与当事人产生共情,无疑将有助于争议解决。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授易凌强调,现实中有诸多客观因素都对法官会造成影响,而法律的终极目标则应当是构建和谐的世界,这应该成为法官追寻的一个方向。广东警官学院李慎副教授指出,对于司法部门的决策者而言,在进行司法裁决时更多是需要保持平和情感,这既出于职业的本能,也是由于法律规范的作用。对于司法问题的研究,更应当扎根实务部门,理论联系实际。

会议第四单元主题为“法治与人工智能”,由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蒋铁初教授主持。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刘薇副教授以《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系统的性质与进路》为题,认为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系统在带来司法效率大幅度提升的同时,对司法裁判势必带来一定影响,并从法律现实主义角度阐释了人工智能对于法官更多是工具性价值,无法遮蔽法官裁判时受前见的影响,因此法官在使用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系统的过程中,要保持反思性思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杨钉的报告题目为《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的审判改革信息化之路》,文章认为智慧法院已经初步形成,并且较大地提高了法院的审判能力,是实现法院审判司法理念的有效路径,但尚未回应智能化给传统审判模式带来的冲击。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海洋就《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匿名化的制度重构》展开了论述,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化生存的时代,但数据存在重大风险,尤其是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存在较大的漏洞,并探讨了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标准、困境和规范重构。与谈环节,华南农业大学邴长策副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系统如何解决同案同判问题以及法官主体地位的问题,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探讨新兴事物。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翔指出,当论文的落脚点为制度重构时,应该首先思考目前制度如何,以及现有制度存在的显著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策略。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章安邦强调,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应用,有助于回应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困境。

会议闭幕式由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房文翠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省法学会法理法史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对全天会议进行了总结,认为四省(区)法理年会坚持八年难能可贵,赞赏了本次会议的主题。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周世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葛洪义,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福建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宋方青分别致辞,全面肯定了本次四省(区)法理学年会的举办,并对所有的与会人员表示了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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