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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教授应邀来我院作“民事判决的效力体系”专题讲座
发布日期:2024-10-29 阅读:

2024年10月28日下午,浙江法治大讲堂第四十四讲在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510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福华教授主讲,讲座主题为“民事判决的效力体系”。本次讲座由我院宋杰院长主持,唐玉富副教授、韩振文副教授、王约然博士以及我院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五十余人参加。



王福华教授从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遮断效、反射效与对世效四个方面系统阐释民事判决的效力体系。



在第一部分,王福华教授从《民事诉讼法》第155、158条引入,系统论述既判力的概念、作用、本质、范围与冲破等既判力理论体系。既判力是指法院生成的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或者确定力。《民诉法解释》第247、248条揭示出前诉与后诉存在同一关系、矛盾关系和先决关系三种形态。既判力的范围包括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既判力原则上及于民事判决主文中所判定的事项,准确识别诉讼标的有助于清晰界定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同时,有必要明确一部请求和后发性损害赔偿请求中的既判力问题。既判力在秉持相对性原则的同时,也在不断加以扩张。既判力的时间范围限定在口头辩论终结时,而我国的法院认为既判力于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时生效,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在第二部分,王福华教授提炼出遮断效的时间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与对象要件,并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视角分别讨论遮断效。从诉讼法角度,民事判决遮断形成权的后诉行使,宜采取“以遮断效为原则,以不遮断为例外”的逻辑,但须考虑明示与法律障碍的个别因素。在实体法视角,撤销权、解除权原则上应受前诉确定判决的遮断,抵销权原则上不应受前诉确定判决的遮断。

在第三部分,王福华教授借助多个实践案例总结出民事判决存在反射现象。民事判决的反射效,解决的是民事判决确定后反作用于实体法依存关系进而拘束案外人的问题。判决的反射效包括实体性反射与程序性反射,实体性反射主要表现为对实体法依存关系的影响,程序性反射表现为民事判决对被代表人产生程序性影响。判决的反射性有助于为案外人提供权利保护,统一裁判与维护司法统一,实现整体上解决纠纷的功能,与既判力有所不同。在对外追偿权、代位诉讼、公司诉讼与法定优先权等多个领域存在判决的反射效。为此,应当建立判决反射效的避免机制与救济路径。

在第四部分,王福华教授指出身份关系判决、形成判决和公益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问题,这些判决不仅拘束诉讼当事人,也可能拘束任何未参加诉讼的案外人,进而产生对世效。他通过案例分析了形成判决的对世效与民事实体法相衔接的必要性,同时强调公益诉讼判决对世效的根据并不同于形成判决的对世效,它并不源于形成力,而是源于公益确认的本身具有非讼事件属性,其判决也就带有对世效,任何人不得对公益诉讼判决确认的公共利益及其保护方式提出异议。

在提问环节中,与会师生就民事预判决制度、公益诉讼的判决效力理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互动交流。王福华教授在回应中指出,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模糊性难以强制执行,而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当然具有既判力,并从既判力的相对性、扩张效力等角度对于检察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释。

讲座结束时,师生们报以热烈的掌声,整个活动在热烈而温馨的氛围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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