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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吴玉章研究员莅临我院进行学术讲座
发布日期:2023-11-18 阅读:

为了加强学术交流,提升我院的教学科研水平,2023年11月15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吴玉章老师受邀到我院F510会议室作题为“法律效力概念再探”的专题讲座。吴玉章研究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会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前会长,曾任《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副总编辑、方志出版社社长。本次讲座由我院胡桥副教授主持,我院崔兰琴教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高德清检察长等近百名师生参与了研讨。



吴玉章研究员的讲座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法律效力概念在当前的研究现状。吴研究员指出,一般观点认为,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拘束力或强制力。这种观点最早是由张友渔先生于1984年提出的,后来就成为学界的共识通说。但这种通说现在看来存在很大的缺陷,表现在,它没有包括法律的有效和无效概念,也没有包括权力,却只强调义务。此外,法律效力概念在法理学教材中也无足轻重,它只是一个居于辅助性地位的概念,既不独立,也不重要。吴研究员认为,法律效力概念应该是法理学的核心概念,此概念的重点不在于“力”,而在于“效果”。二、法律效力概念的界定。吴研究员认为,效力包括以下含义:1、效劳、服务;2、做贡献;3、发生变化、期待的结果。法律效力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只有在法律被制定和通过后才存在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概念的核心在于,它能产生人们期待的效果变化,即实际发生的效果。法律效力包括有效和无效,而法律实效是指法律实际发生的效果。所以,实效不包括无效。三、法律效力概念的渊源。在法律效力的渊源问题上,实证主义贡献比较大。按照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等级金字塔理论,法律效力渊源于基础规范的授权。哈特批判了凯尔森的效力等级理论,他认为凯尔森的理论过于书生气,因为,逻辑推理的方法在现实中很难存在。根据哈特的观点,法律效力源于法律体系内的承认规则。如果一个规则符合承认规则,它就有效力。凯尔森和哈特的法律效力观点,都存在缺陷,或者至少是不圆满的。因为,他们都没有说明无效法律的问题。与其沿着凯尔森和哈特的老路行走,倒不如退回到法律制度本身。吴研究员认为,法律制度才是法律效力的渊源所在。法律制度的哪些属性可以作为法律效力的渊源呢?只有把地理学引入法理学中,从时间、空间上来认识法律,也即,只有引入地理空间因素,才能正确解决法律效力的渊源问题。四、无效法律的问题。无效法律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也就是说,法律制度不再认为这种法律是有效的。所以,服从无效法律不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按照当代社会哲学的代表人物福柯的观点,现代的历史主义因素过多,导致过度强调经验主义。如果只是局限于历史主义,就会窒息我们的思考。因此,应该从法律制度出发,引入地理空间因素,充分认识社会生活的重要性。既关注义务,也能包括权力。这样,法律效力概念就与效果、有效、引起变化等联系到一起。因此,无效法律的问题才能得以解决。



吴玉章研究员的分享结束后进入到点评阶段。胡桥副教授认为这是一个经典的法理学问题,也是一个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接着他对吴研究员的讲座做了三方面的概括评述:第一,指出了法理学教材中法律效力概念的不足,改变了我们对法律效力概念的传统认识;第二,从法律制度角度,对法律效力的概念做了新的界定,引入了地理空间因素,包括了权力,弥补了凯尔森、哈特等只针对义务的传统观点的缺陷,将效果、实际变化、贡献等因素纳入法律效力的概念之中,为解决无效法律问题等司法难题提供了新的方案,为中国法律注入了现实主义的新鲜成分;第三,运用了法学正统的规范分析方法,而且驾轻就熟,技艺精湛,为我们展现了规范法学的魅力。今晚讲座不愧是一场地地道道的学术盛宴,因此,我们对吴研究员的分享表示深深地敬意和由衷地感谢。随后,在提问互动环节,大家踊跃发问,吴研究员一一作答,研讨气氛热烈,交流深入细致。



最后,胡桥副教授总结道,今晚吴研究员的讲座题目,正如波斯纳法官说的“是一个常人懒得用五分钟思考的问题”,但吴玉章研究员对这样一个纯粹的法理学难题却能驾轻就熟,娓娓道来,可见其扎实的法理学功底和严谨的治学风格,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吴研究员的精彩讲解。让我们像吴研究员一样对法学理论能够保持浓厚的兴趣和不断思考的精神,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学研究事业才会有希望。最后让我们把据说是古希腊伊壁鸠鲁学派的一句名言反过来说下,权当本次讲座的结语:“宁做思考的人,不做快乐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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