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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博士生论坛第2期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1-04-25 阅读:

4月23日上午,博士生论坛第2期在学院510会议室成功举办。2019级博士生俞佳、夏晨和2020级博士生沈运峰分别做了报告。本次报告采取“1报告+2评论”的方式进行,即针对每位博士生的报告,学院邀请2位老师进行点评。

俞佳同学以《普遍管辖权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中的适用》为题做了报告。在报告中,其从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恐怖主义犯罪属于国际犯罪还是跨国犯罪、普遍管辖权适用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实践与问题等角度出发,对此问题进行了报告。其主张,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时,要对普遍管辖权进行限缩适用,否则可能会侵犯他国的主权和人权,引发政治风险与法律责任。房旭老师和宋杰教授对此论文进行了评论。评论意见主要从选题的问题意识、相关文献的运用、国家实践和案例搜集、此问题的未来发展趋势等角度进行展开。

夏晨同学以《论农村土地资源的权利化》为题做了报告。在报告中,其认为,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根植于传统私有制失衡的法权结构,没有真正实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下农村土地资源的权利化。农村土地资源权利化的关键是将农地视为一个资源整体,以积极保护社会利益为切入点,可以从“法律表达”和“制度结构”两个层面展开。张伟老师和季若望老师对此论文进行了点评。评论意见认为,文章的抽象思维表达能力较好,概括能力较强,但论证强度不深,理论基础不够深厚。文章阐述了宪法和民法不同层次的法律表达,那么不同法层次法律表达带来的实质差异和具体适用结构的差异究竟是什么,应该具体细化到制度适用差异。同时,问题意识不强,导致文章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

沈运峰同学以《科学证据、事实推理、概率认知》为题做了报告。在报告中,其认为,科学证据存在三层次的意义结构:以数学为表达的概率意义、以科学理论为内涵的科学意义、以案件事实为内容的证明意义。不同层次意义之间存在认知的“叠合结构”。法官基于科学证据发现事实的过程可视为对科学证据不同层次意义逐次揭示的过程。我国证据法研究应当在更深层次关注司法实践中科学证据适用的“痛点”与“难点”,以司法实务为导向构建科学证据中意义结构与概率论认知的学理联系。方姚老师和封利强教授对此论文进行了点评。评论意见认为,论文论证饱满,语言严谨,是一篇用心之作。但就问题意识而言,我国法官对于科学证据的认知未必就像论文中所讲的那样以科学证据的概念标准作为事实认定的主要依据。科学意义向证明意义的转换是一种意义的变换,而不是法官对科学证据的整体解释,在论文中似乎对此没有详细论证。同时,证明意义是否是一种最佳解释值得商榷,科学意义只是获取案件事实的一环,将科学证据的科学意义向证明意义的转换过程等同于最佳解释似乎在逻辑上并不研究,有必要做出更深层次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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