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4日下午,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冠彬应邀来我院开展以“民法典保证合同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民商法学系系主任季若望担任主持人,共有三十余位师生到场聆听、观摩。
石冠彬教授以《民法典》合同编的保证合同一章为中心,结合新旧条文、相关司法解释及往年立法活动对新出台的《民法典》中保证合同制度进行多方面要点解读。针对《民法典》第681条对于保证合同的定义,石冠彬教授从“保证”的真正内涵入手,通过司法案例深入剖析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的债法效力问题。对于担保独立性问题,石冠彬教授将《民法典》第682条第1款与《担保法》第5条进行对比,结合商事习惯及特点,明确主债权债务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的独立性在民商事活动中的差异以及商事活动中独立保函的特殊地位。石冠彬教授还指明《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有关保证方式推定规则的改变并对其适用范围加以讨论,提出其对于《民法典》第687条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理解。
随后,石冠彬教授又深入细致地解读了《民法典》的第692条第2-3款、第693条,对《民法典》中保证期间的确定规则进行解释说明,强调保证期间实质上是保证人的免责期间,其法律价值在于确定了保证期间是决定是否产生保证之债的时间而不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为使大家准确理解《民法典》第694条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不同规定,石冠彬教授更现场设定情境分别解说两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方式,分析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此外,石冠彬教授就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追偿权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指出在连带共同保证情况下应适用《民法典》第519条之规定,而对于分别共同担保及按份共同保证问题,学界及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最后,石冠彬教授就《民法典》第702条中保证人的抗辩权进行展开解析,点明其与债务人抗辩权之间的从属性。
在问答环节,我院学生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石冠彬教授一一耐心为其解答,现场学术氛围浓厚。石冠彬教授以其生动风趣的话语向我院师生阐释了其对于民法典保证合同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展青年才俊风采的同时也给大家留下了一片广阔的学术思考空间。在师生们热烈的掌声中,讲座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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