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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5-20 阅读:

为做好我院2019年法学博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和2019年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相关工作的要求及学校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意见,现制定2019年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法学院成立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学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招生名额

2019年我院共招收博士生6人。


四、复试

(一)复试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博士研究生入学复试按一级学科组织复试。复试小组由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专业面试)以及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外语面试)组成,不少于5人,并指定1人为组长,另设秘书1人。复试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专业的教职工,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复试小组的职责:确定复试的内容和方式;做好复试记录;评定成绩,给出排名次序,提出是否拟录取的建议。

(二)复试名单的确定

根据当年分配的招生人数、初试成绩上线人数,确定复试名单。经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本学科普通招考考生复试分数线。普通招考考生复试分数线报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统一公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两门专业课总分不低于120分,且专业课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参加复试考生的名单,由我校研究生院招生信息网站公布。

(三)复试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报到时,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和学院共同审核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体检表等材料。

(四)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检查等。

学术水平考查、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参考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在复试时学院党委负责审核《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政治审查表》,可组织有关老师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体检。博士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厅{2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面试要求

学院统一组织专业面试和外语口试。

1.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2.评分参考(100%):

A、回答问题的准确性和知识面:30%

B、语言表达能力(清晰性、流畅性、逻辑性等):15%

C、应变能力(回答迅速、灵敏度、灵活性等):15%

D、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40%

面试环节做好详细记录,对每名考生的面试过程全过程录音录像。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交研招办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六)成绩总评

复试成绩:由外语口试、导师面试、复试小组面试三部分成绩组成(每部分总分各为100分),其中外语口试成绩占10%、导师面试成绩占50%、复试小组面试成绩占40%。计算方法为:外语口试成绩×10%+导师面试成绩×50%+复试小组面试成绩×40%。


五、录取

考生复试成绩作为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择优录取。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录取的考生名单,经校博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研究生院统一对外公示拟录取名单。


六、导师确认

博士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考生直接报考导师,一般不作调剂。遇有特殊情况时,经导师和考生协商,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校博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以在同一学科适当调整。

每位导师当年招收考生不超过2名。


七、监督管理

1.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和复试小组对录取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全部录取工作按信息公开制度操作。

2.复试咨询电话:0571-28877234,0571-28008185。

3.纪检、监察部门对录取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对面试过程进行巡视,在复试录取期间受理考生投诉和申诉。

投诉电话:0571-28877069

投诉邮箱: zjgsujw@126.com


八、违纪处理

(一)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应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将考生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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