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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大法学青年学术报告会第四期简报
发布日期:2018-09-27 阅读:

2018年9月25日下午,我院在综合楼650会议室举办第四期商大法学青年学术报告会。此次报告会主题为“论国际法效力及其与国际法实效的关系”,由我校西湖学者古祖雪教授担任主讲人,陈林林院长担任主持人,俞燕宁教授和苏新建教授担任评议人,法学院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共五十余人参加此次报告会。

古祖雪教授开宗明义地指出,国际法的基础和中心问题是国际法的效力问题,然而国际法效力问题目前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深入研究国际法效力问题既可推动国际法学理论的深层发展,亦可为国际法治提供智力支持。国际法效力是国际法规范所具有的对国际法主体所具有的作用力。一般的法律原则不能作为国际法效力的载体。国际法效力的作用对象应是被国际法赋予权利和承担义务,具有国际法人格,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国际法效力包括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职权性规范所表现出来的赋予力、约束力和复合力。

在此基础上,古祖雪教授详尽地阐释国际法效力所具有的客观性、强制性、有限性和层次性四个特征,进而系统梳理和深入剖析有关国际法效力根据的格劳秀斯的二元论、自然法学说、实在法学说和意志协调说四种观点的优劣之后,提出国际法在内容上的合法性是国际法效力的内在依据,在形式上的合意性是国际法效力的外在依据,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在此基础上,应当注意甄别国际法效力与国际法实效的关系,二者之间是应然与实然、理想和现实的关系,国际法效力是国际法实效的前提和基础,国际法实效则是国际法效力的外化和显现。基于此,古祖雪教授得出结论,以国际法效力为理由和根据,要求国际社会成员遵守、适用和执行国际法,这是国际法治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只有将国际法效力外化为国际法实效,使那些应当被遵守、适用和执行的国际法规范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实际遵守、适用和执行,才是国际法治的要求和目的。

主题报告结束之后,俞燕宁教授和苏新建教授均认为报告内容既有极强的理论性,又深富创新性,颇显大家手笔,分别从国际法效力的外化、国际法效力与国内法效力的关系以及国际法中的法哲学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参加学术报告会的陈林林院长、胡敏飞博士、章安邦博士和唐玉富博士等分别从国际法效力中的法理学问题、国际法效力在形式上合意性以及国际法效力依据的创新点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报告中的有些内容提出质疑,古祖雪教授对此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解答。

本次报告会,古祖雪教授尽展大家风范,不但风趣幽默,旁征博引,观点又极富哲学意味,报告会气氛热烈,为时两小时的讲座在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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