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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大法学青年学术报告会第三期简报
发布日期:2018-05-21 阅读:

       2018年5月15日晚,我院在综合楼650会议室举办第三期商大法学青年学术报告会。此次报告会主题为“个人信息的权利识别与体系定位”,由于柏华博士担任主讲人,章安邦博士担任主持人,朱建农副教授、胡桥副教授担任评议人,法学院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共二十余人参加此次报告会。

       于柏华博士在报告伊始通过《民法总则》第111条引出两个问题:一是该条文是否规定了“个人信息权”;二是若该条文规定了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否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与其他人格权有哪些区别。报告人认为,回答上述两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弄清“法律权利的本质问题”。通过对法律权利本质相关学说观点的比较分析,报告人提出,个体利益构成了他人负担法律义务的证立理由,法律文本为识别法律权利圈定了范围,相关利益与法律义务的证立关系是识别特定法律权利的理性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保障的是个体控制个人信息传播的利益,该利益的内在重要性及其在现代化信息处理环境中的相对重要性,是确定《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个人信息权的理性根据。控制个人信息传播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个人信息权不可转让,属于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的商业化过程不涉及利益的移转,其实质是信息主体为他人提供服务,个人信息权不包含需要分离出去的财产权内容。控制个人信息传播利益不同于其他人格权保障的利益,个人信息权独立于其他人格权,并无与其他人格权交叉重叠之虞。基于此,报告人得出结论,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主题报告结束之后,两位评议人均认为报告人具有敏锐的问题意识,在分析问题上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同时,两位评议人分别从文章比例、利益论的代表人物、人格权的发展历程、人格权保护以及权利的多元层次等方面对报告提出自己的意见。

       参加学术报告会的季长龙副教授和唐玉富博士等分别从《民法总则》第111条与第185条的对比关系、个人信息应当归属于人格利益还是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利益到权利的转化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报告中的有些内容提出质疑,于柏华博士对此进行了细致的解答。

       本次报告会的选题新颖,报告人准备充分,报告会气氛热烈。报告会结束之后,参加报告会的老师仍就报告内容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参加报告会的同学也普遍反映收获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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