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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届东亚破产与重组论坛在韩国釜山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25-11-27 阅读:

2025年11月22日—23日,东亚破产与重组协会(East Asian Association of Insolvency and Restructuring, EAAIR)第16届年度论坛在韩国釜山国际金融中心顺利举行。此次论坛汇聚了来自中国、日本、韩国的专家学者、法官、破产实务工作者代表以及金融机构代表等三百余名嘉宾,共同探讨和交流破产与重组领域的最新发展和实践。



本次中方代表团由浙江工商大学破产重组研究院执行院长、东亚破产与重组协会中方秘书长苏洁澈教授带队参加,与各国代表共同就“年度回顾-中、日、韩三国破产领域新进展”“新时期下的庭外重组改革”“个人破产-过度负债的应对”“典型案例研讨”“DIP下的融资”“破产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与调和:以待履行合同为视角”等近年来破产领域的重点议题展开交流和探讨。

开幕式

开幕式由破产法研究会韩国委员会委员长,法务法人广场合伙人李垠宰做开幕致辞,强调了东亚破产与重组协会举办的研讨会旨在促进中、日、韩三国专家就跨境破产新挑战展开对话,推动深入探讨与制度创新,期待本次论坛富有成效。

韩国资产管理公社社长郑桢勋做开幕祝词,对来自中、韩专家学者、法官、破产管理人、破产辅助机构代表以及金融机构代表表达欢迎,同时对韩国资产管理公社的职能和取得的成绩进行了介绍。

首尔重整法院院长郑晙永作主旨演讲,总结企业回生制度三大关键:以经营专家为主导,确保DIP融资与激励,强化债权人协作。破产程序的成功需要社会的认知转变,呼吁加强中日韩破产实务交流。

主题一 年度回顾-中、日、韩三国破产领域新进展

论坛首先进行年度回顾环节,由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顾问坂井秀行主持,围绕自上一届东亚破产与重组论坛召开后,中、日、韩三国在破产实践领域的最新发展,釜山重整法院院长权纯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东亚破产与重组协会(中方)会长王卫国,霞关国际法律事务所合伙人阿部信一郎分别报告了三国破产重组的最新进展。

权纯祜法官详细阐述了韩国破产制度在2024年至2025年的发展,尤其关注破产专门法院(如水原·釜山重整法院)设立后的实务变化。政策层面,他提及《债务人重整法》的部分修订,如重复管辖条款的增设,以及个人破产案件中免费咨询中心的推广。典型案例部分,金基洪分析了破产案件增长趋势,并以釜山重整法院与地区学界的合作为例,说明破产服务的均等化努力。他还强调了破产财团资产变现的电子化、预重整程序优化等实践创新,体现了韩国在提升破产效率与债务人救济方面的进展。

王卫国教授系统梳理了2024年至2025年度中国破产制度的最新动态,涵盖立法修订、司法案例与创新实践三大维度。在政策层面,他重点分析了《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审议进展,包括小微企业破产特别程序、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等新增内容,并提及中共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配套政策。典型案例部分,王卫国教授以安邦集团破产清算案、金科股份重整案等为例,阐释了大型金融机构和房企风险化解的新路径。他还强调了庭外重组与司法程序衔接、个人债务清理试点等创新探索,展现了中国破产法制在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的深化。

阿部信一郎律师聚焦日本破产制度的最新立法与实践,重点介绍了2025年颁布的《早期事业再生法》和让与担保相关新法。在政策层面,他分析了早期事业再生程序如何通过多数决机制优化庭外重组效率,以及让与担保制度的明文化对交易安全的提升作用。司法实践方面,阿部信一郎结合MSJ资产管理公司等破产案例,说明了日本在处理大型企业债务问题中的程序创新。此外,他还探讨了破产案件数量变化背后的经济因素,以及庭外重组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互补性,反映了日本在促进企业早期再生和债权人协调方面的制度优化。

主题二

新时期下的庭外重组改革

论坛的第二个主题为新时期下的庭外重组改革”,由法务法人律村合伙人金诗娜主持。

中国机械工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志斌律师从比较法视角探讨了庭外重组的东亚模式,重点对比了中、日、韩三国的制度差异与演进。他指出,日本2025年新通过的《早期事业再生法》和韩国依托《企业重组促进法》的庭外重组程序,均通过立法引入多数决机制和法院适度介入,提升了重组效率与约束力。反观中国,郑志斌律师认为当前实践存在“预重整异化为提前重整”的困境,并指出美国模式在中国水土不服。他主张中国应借鉴欧盟与日本的“司法支持型”模式,构建融合市场协商灵活性与司法权威保障的本土化庭外重组框架,以实现早期拯救困境企业的目标。

山东省法学会破产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华信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提瑞婷系统阐述了庭外重组在宏观与微观层面的价值,并聚焦于中国机制构建的核心问题。她认为,庭外重组是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工具,尤其适用于未达破产界限但已出现财务困难的早期企业。针对实践难点,提瑞婷副会长提出三项优化路径:一是建立债权人分层参与分组表决规则,以平衡效率与公平;二是引入中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增强程序公信力与专业性;三是探索法院有限介入,通过授予临时中止令等方式为庭外谈判提供稳定环境,从而提升庭外重组的成功率与规范性。

日本森·滨田松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稲生隆浩律师详细介绍了日本庭外重组程序的历史变迁与现行体系,重点分析了“事业再生ADR”和2025年新立法通过的《早期事业再生法》。他阐述事业再生ADR作为准则型程序,由专业机构主导,通过债权人全体同意原则协调债务调整。而新法创制的“早期事业再生程序”则实现了关键突破,引入了债权人多数决机制和法院认可制度,旨在克服“钳制”问题,促进早期拯救。稻生隆浩律师通过具体案例,说明了第三方机构在调查、协调中的核心作用,展现了日本庭外重组程序在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平衡艺术。

日本EY Parthenon 合伙人松恭祐先生从实务角度深入分析了日本庭外重组程序的运作细节与优化方向。他重点探讨了参与债权人的范围限定、中立第三方的角色介入及其对程序顺利推进的影响。松恭祐先生指出,将债权人范围限定于同质性的金融机构有利于提升效率,但需警惕可能引发的公平性质疑;而第三方专家的早期介入虽增加成本,却能显著增强方案可信度与协调效率。他还展望了2026年将实施的《早期事业再生法》,认为其混合了庭外协商与司法确认的优势,有望成为未来日本债务重组的主流路径,为困境企业提供更灵活高效的拯救工具。

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法官金琪泓以程序结构与法院作用为中心,系统论述了韩国“混合型庭外重组程序”(以ARS程序为代表)的现状与挑战。他指出,该程序介于纯粹庭外协商与正式司法重整之间,通过法院有限介入(如中止命令)为谈判创造“喘息空间”,但因其仍套用重整程序外壳,难以完全避免申请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金法官认为,未来优化方向在于明确其“早期结构调整”的定位,缓和启动要件,并通过模块化方法赋予当事人更多程序选择权,同时强化法院在支持与监督方面的双重角色,以克服债权人“坚持不合作”等集体行动困境。

法务法人(有)世宗合伙人李在河全面介绍了韩国以《企业重组促进法》为核心的庭外重组制度体系。他梳理了从1997年金融危机后引入的主要程序,包括金融债权人协议会主导的Workout、快速金融支援项目、PF项目重组及针对特定产业的创新支持协议。李在河律师以泰荣建设重整案为例,说明了庭外重组在大型房企债务化解中的具体应用与成效。他还指出当前韩国庭外重组呈现手段多样化、新融资激活等趋势,并正就《企促法》是否由临时法转为常设法进行讨论,认为其未来发展将更侧重于早期、预防性重组,以提升制度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主题三

个人破产-过度负债的应对

论坛的第三个主题为个人破产-过度负债的应对”,由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建洲主持。

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律师長谷川稔洋律师系统剖析了日本个人债务人的类型多样性及其对应的程序。其首先将个人债务人精细区分为法人代表、个体经营者、有稳定收入者、提成收入波动者及就业困难人员等五类,并指出需根据其特性匹配相应程序。在法定程序方面,他详细比较了破产程序(同时废止)、民事再生程序(含个人再生)在适用要件、债务免除条件及对生活影响等方面的优劣;在庭外重组方面,则介绍了特定调解、协调会机制、中小企业指南等多种准则型程序的特点与适用场景。长谷川律师指出,日本个人债务清理体系虽呈现多元化,但面临法人代表个人固有债务处理难、个体经营者庭外重组门槛高,以及公租公税等非免责债务残留等核心挑战,未来需通过政策引导个体转制法人、完善庭外重组机制等方式寻求突破。

金朴法律事务所律师金宽起深入阐述了韩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理念演进、程序体系及现实挑战。他回顾了韩国个人破产制度从1998年前近乎空白,到1997年金融危机后爆发式增长,并最终形成重整、破产、个人再生三大程序并立的演进历程,指出其核心理念已从“制裁”转向“支持”。金律师详细分析了破产程序(侧重免责与全新开始)、个人再生程序(侧重有未来收入者按计划部分清偿)的运作机制与效果,并指出当前“严格审查方式”的引入导致免责率下降,促使债务人倾向选择个人再生程序,形成了“有收入走个人再生,无收入走破产”的实务惯例。他认为,未来需优化审查标准、激活新融资,并推动信用咨询所、坏账银行等庭外机制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以更好地解放债务人的人力资本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殷慧芬聚焦于中国自然人经营者余债免除的实践探索与全国性立法面临的挑战。其系统梳理了以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代表的地方实践,指出前者本质是执行和解,受制于“全体债权人同意”而效力有限;后者作为首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引入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并设立了破产事务管理署等创新机制。殷教授认为,全国性立法面临四大挑战:一是社会公众对“逃债”的普遍担忧,需通过制度设计防范欺诈;二是适用主体范围应谨慎界定,是限于为企业担保者、商自然人还是涵盖所有自然人存在争议;三是破产免责的宽严尺度,如免责考察期长短,需平衡债务人生计与债权人利益;四是需完善庭外债务清理机制,明确负责机构与程序规则,以分担司法压力。

名古屋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子弦、法务法人时雨律师崔宰源、上海再生律师事务所顾问冷帅达对该主题进行了评议。

主题四

典型案例研讨

论坛的第四个主题为“典型案例研讨”,由法务法人(有)大陆亚洲合伙人李王民主持。

法务法人(有)律村合伙人尹汝善以韩国大型流通企业Homeplus的重整案件为样本,深入剖析了超大规模企业司法重整的创新实践与法律挑战。尹律师指出,该案的核心在于法院为保全作为流通业生命线的“供应链”而采取的一系列超常规措施:包括申请当日即裁定受理的“速度战”、授予“继续营业概括许可”以稳定商户情绪,以及史无前例地快速批准了对3457亿韩元供应商货款的提前清偿。其重点分析了在债权人协同下的“合作治理”模式,以及为推动M&A而对不利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等法律工具的创新性适用。尹律师认为,该案展现了法院如何通过积极、灵活的法律解释和程序管理,在维持企业运营价值的前提下进行根本性财务重组,为处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企业破产提供了极具启示的韩国经验,同时也面临着M&A因市场环境不佳而推进缓慢的现实挑战。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明结合其作为管理人的实务经验,详细介绍了仁东控股破产重整案,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后的首例获批案例,具有“引路人”式的标杆意义。董律师阐述了新规对案件的具体影响,包括信息披露责任、重整计划草案提前公示、债务清偿方案可行性等方面的合规性调整。该案亮点在于: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在50天内高效审结;为保护中小投资者,设定了300万元以下债权100%清偿的高标准;并通过引入产业投资人,成功盘活了其持有的核心支付牌照资产,实现了从“保壳”到“提质”的转变。

长岛·大野·常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鐘江洋祐从比较法的视角切入,揭示了日本大型破产重整案件数量显著少于中韩两国的现象,并深度剖析了其背后的结构性困境。指出,日本面临企业“新陈代谢”不良、开业率与歇业率双低的长期经济停滞问题,大量“僵尸企业”或“隐性僵尸企业”的存在,阻碍了资本与劳动力的有效再配置。钟江律师认为,其根源在于激励机制的扭曲:金融机构因声誉风险及贷款条件缓和债权的披露压力,缺乏推动根本性重组的动力;债务人及其交易方也因缺乏倒逼机制而安于现状。进一步检讨了日本重整程序自身的不足,如原则上禁止清偿商事债权可能损害运营价值、缺乏DIP融资优先权制度等。鐘江洋祐律师认为,日本最大的课题在于“事业再生市场本身的重建”,通过制度改革激发经济新陈代谢的活力。

法务法人(有)和友合伙人曹准梧、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康阳、法政大学法学院教授杉本和士对该主题进行了评议。

主题五 DIP下的融资

论坛的第五个主题为“DIP下的融资”,由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方俊主持。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中国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任一民聚焦于《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对共益债务制度的优化。在政策层面,他分析了新增条款对共益债务范围的扩展及与担保物权的顺位调整;在司法实践方面,他剖析了共益债融资认定标准争议及程序救济路径;创新实践上,提出通过协商机制平衡各方权益,以提升困境企业拯救效率。

PwC Advisory LLC经理朴淳(谐音)通过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程序对比,揭示了日本制度的局限性。政策层面,他指出日本缺乏程序前融资的共益债权认定保障及超级优先权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共益债权内部同顺位原则导致融资不确定性;创新实践方面,呼吁引入债权人协议效力稳定机制,以增强融资速度和规模。

韩国资产管理公社企业重组支援处处长李在龙系统介绍了韩国资产管理公社的DIP支援体系。政策层面,他阐述了该制度针对中小企业的定制化支援背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回归分析模型证明DIP融资显著改善企业盈利、流动性和会计稳健性;创新实践上,展示了结合债务调整的协同模式成功案例,并规划了千亿韩元规模的年度扩张路径。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兆同,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藤浩太郎,法务法人(有)太平洋合伙人许承镇对该主题进行了评议。

主题六

破产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与调和:以待履行合同为视角

论坛的第六个主题为“破产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与调和:以待履行合同为视角”,由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 (外国法共同事业) 合伙人福岡真之介主持。

早稻田大学法学院教授山本研系统梳理了日本从传统破产法向知识产权特别保护的制度转型。在政策层面,他重点分析了2004年《破产法》修订引入的“对抗要件路径”及后续《专利法》《著作权法》确立的当然对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典型案例阐释了具备对抗要件的被许可人可限制管理人解除权的裁判规则;创新实践方面,提出破产法与知识产权法“功能协同立法”模式,为商业秘密等新型无形资产保护提供制度前瞻。

法务法人(有)广场合伙人洪石杓以假设案例为引,揭示了韩国现行制度的债权平衡导向。政策层面,他指出《债务人重整法》未对知识产权许可设置特殊保护条款,仍适用双方未履行双务合同的一般法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首尔高等法院2023年判决等实例,说明登记对抗制度下被许可人权利的局限性;创新实践上,提出通过违约金条款、优先购买权等合同工具增强保护,并探讨类推适用租赁合同保护法理的可行性。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文俊结合现行制度与修法动向,阐述了从程序导向到交易稳定导向的转型趋势。政策层面,对比了《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管理人的解除权与修订草案拟引入的特别保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指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对抗效力短板及管理人优先考虑财产最大化的实务倾向;创新实践方面,提出约定许可性质转换权、明确赔偿责任等合同设计策略,为被许可人提供风险应对方案。

阿部·井洼·片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辛川力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朴美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郭帅对该主题进行了评议。

闭幕式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朝晖在本次论坛闭幕式作为下届论坛主办代表宣布明年的大会将在深圳召开,对东亚三国参与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对下一届东亚破产论坛的举办表达了期待与展望。

金朴法律事务所律师金宽起为大会作闭幕致辞,他总结了本次大会,对明年将在中国举办的论坛寄予厚望,并预祝其取得圆满成功。


东亚破产与重组协会创立于2009年,由日本高木新二郎先生,中国王卫国教授,韩国吴守根教授创立,每年在中国、日本、韩国轮流举办年度论坛。

东亚破产与重组论坛在中、日、韩三方共同努力下,已连续举办了十六届,成为推动东亚破产领域协同发展与实务深化的核心平台。论坛长期坚持的交流与合作,为三国在破产法与重组实务上相互借鉴、形成区域共识提供了不可替代的独特机制,其持续生命力本身即是东亚地区对破产事业发展的突出贡献。本届论坛围绕庭外重组、个人破产、DIP融资等三国共同关注的前沿议题展开深度探讨,内容兼具理论高度与实务价值。这些高质量的对话不仅直接反映了三国破产领域的最新成就与挑战,也通过持续的智慧激荡,为应对共同难题、优化各自制度并促进区域规则融合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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