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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舟山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4-11-25 阅读:

2024年11月23日,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舟山财富大酒店举行。本次年会由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由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协办。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生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徐建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程曙明,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副校长、上海行政学院副院长王永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原一级高级检察官傅国云,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骏,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糜方强,CCTV高清综艺娱乐频道办公室副主任、《为民普法》栏目总导演、总制片康会圆(康园园),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吴高庆和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150余位代表参加本次研讨。

会议分为开幕式、颁奖仪式、主题报告、专题研讨、闭幕式五个环节。其中,专题研讨分设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上)、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下)、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数字司法六个单元。

开幕式

开幕式由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糜方强主持。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吴高庆致开幕辞,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骏致欢迎辞,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生林讲话。

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吴高庆在开幕辞中明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到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次年会以“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为主题,正切合时代脉络,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是全体诉讼法学人的重要使命。吴高庆总结了研究会去年换届后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及研究会开展的特色活动引起多家官方媒体的关注。最后,吴高庆向到会代表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并强调首先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既要重视独立自信,又要重视开放兼容,夯实中国诉讼法学的理论自信,为构建我国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作出更大的贡献。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骏在欢迎辞中指出,舟山正在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大力度发展海洋经济,纵深推进自贸试验区制度型开放。新时代、新征程,舟山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矛盾纠纷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类型更加多元、关系更加复杂,海上安全、公共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经济金融安全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亦面临诸多难题。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深化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探索,推动海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次诉讼法学年会围绕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数字司法实践等议题展开研讨,将法治实践与法治理论相贯通,对于舟山来说,无疑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对于我们开拓思路,以理论引领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强化社会治理强基、法治保障协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生林在开幕式讲话中从法学研究、成果转化、法律服务三个方面系统回顾了浙江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在近两年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成果,这些贡献和成果有力地促进了浙江省诉讼法学科的繁荣与发展。在平安浙江建设20周年之际,黄生林对诉讼法学研究会的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站稳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立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重大原则、重大举措、根本保证,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二是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继续深入推进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深入开展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形成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三是充分发挥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平台作用,进一步加强诉讼法学人才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才是第一资源”,因此诉讼法学研究会要一如既往地做好队伍建设,搭建人才培养平台。总之,省诉讼法学研究会要始终坚持党对法学研究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团结引领广大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工作走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颁奖仪式

颁奖仪式由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糜方强主持。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祥甫宣读2024年年会优秀论文奖获奖名单。


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祥甫代表诉讼法学研究会对本次年会的征文来稿和优秀年会论文评选情况作汇报。本次征文来稿共120余篇,收录论文68篇,涉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数字司法浙江实践研究等多方面内容。这些研究成果突显了我省诉讼法学研究的综合实力,对于推进我省诉讼法学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法学研究会组织专家评奖委员会进行评审,共评出优秀年会论文59项,其中一等奖14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25项。

主题报告

主题报告环节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原一级高级检察官傅国云主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程曙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徐建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副校长、上海行政学院副院长王永杰作主题报告。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程曙明作题为“新时代刑事检察高质效履职的浙江实践”的主题报告。他围绕本次年会主题,结合新时代新征程刑事检察高质效履职的要求,发表了当前我省刑事检察守正创新工作以及在理论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思考。首先,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进程中,我们需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要立足中国国情,遵循中国司法规律,顺应新形势新要求;二是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加强对中国法治实践的提炼和总结;三是要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出发。其次,他概括了当前我省刑事检察履职的基本情况,浙江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更新、落实刑事政策理念,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强化诉讼监督,推进检察改革,为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再次,他指出发挥数字法治改革这一关键“变量”对刑事检察高质效履职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他也指出数字检察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亟需拓展的业务协同,也包括协同背后的数据共享、机制完善,还包括底层的卷宗规范和能力建设等。最后,他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在如何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轻罪治理的支撑作用方面,下一步工作重点应放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机制上,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审查。具体而言,一是认罪认罚诉前考察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实践中的主要难点是如何制定合理的考察方案,如何设置科学的社会公益服务评价体系,以及评价结果的司法应用;二是认罪认罚案件如何落实“从宽”的问题,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较深的重罪案件如何把握?以及认罪认罚后,司法机关如何把握从宽幅度、限度还是直接不予从宽?三是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量刑建议的“微调整”问题。目前对于这些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也有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徐建新作题为“全力打造刑事审判司法新模式——以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实践为背景”的主题报告。近年来,浙江高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化改革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互联网司法工作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主题主线,全面推进刑事审判数字化工作,建成迭代“浙里政法一体化平台”,以电子卷宗为核心,打通政法单位间的数据流、业务流、决策流和资产资金流,荣获2021年度浙江省改革突破奖银奖。建成推广凤凰危驾刑事智审应用,荣获全域数字法院好应用。坚持以政法协同为基础,智审和智管双轮驱动,以智能审判进一步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智能管理健全刑事审判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动刑事审判工作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但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攻坚发力。一是数字卷宗质量还需再提升。虽然浙江高院与各政法单位统一了数字卷宗标准,整体质量能够满足办案需求,但是仍有个别“品控”不达标,影响日常办案效率。二是数字应用功能还需再迭代。政法一体化协同还存在一些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导致部分诉讼材料仍需线下送达,部分协同功能与法院办案实际不匹配。三是政法协同力度还需再加强。由于浙江省政法一体化办案应用刑事案件基本流程已经建设完毕,后续的协同建设存在建设资金落实不及时、建设规划不一致、建设需求不统一的问题导致数字化项目建设拖延工期的问题。四是干警数字能力还需再提升。面对新功能、新应用,仍有部分刑事审判干警存在不会用、不想用的情况。五是与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还需再融合。浙江法院作为主要参与建设单位与首批试点单位,原有的智审功能还未完全嵌入一张网平台,各类在建的数字化应用与一张网平台的统筹结合磨合还需进一步加强。改革永远在路上,浙江全域数字法院应数字时代而生,据悉,下一步,浙江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一张网的建设要求,落实全国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提质增效试点的工作目标,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加快完善政法一体化应用,推动形成全省域一体贯通、全业务多跨协同、全方位智能服务、全流程闭环管控的刑事审判新图景、新样态,加快建成好用、管用”“实战、实效的认罪认罚轻罪智审应用,加快贯通全流程全链条的刑事判决实效智能监管应用,努力以数字正义实现更高水平的司法正义。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副校长、上海行政学院副院长王永杰作题为“构建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的几点思考”的主题报告。首先,中华文明与法系曾辉煌一时,当前世界发展趋势有利于东方,中国法学应自主且可自主,借助全球倡议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建立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但自主不等于自给自足,需洋为中用,借鉴国外诉讼法普遍规律与先进制度,同时摒弃过时或违背时代潮流的内容。加入国际公约与涉外审判要求中国法学更加开放、对话、交流。其次,实现古为今用需遵循“第二个结合”,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华法学传统,如司法心理学、司法鉴定制度、人本司法思想等。同时,司法人员品格、司法监察、讼师管控、注释律学引导司法实践等也是重要内容。最后,构建中国特色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应化整为零、积小胜为大胜,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如借鉴人民调解等东方经验,发展老年法学等。同时,体系化与学理化也是关键,先构建自身诉讼与法律哲学体系,再增强对话与议题设置能力,通过文化、法律和人权外交等,改善国际形象,维护国家利益,贡献中国智慧与方案。

专题研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上)


下午的会议共分为六个专题依次进行研讨。第一个专题研讨围绕“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上)”主题展开,由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委姚石京担任主持人,李静巧、陈栎旭、张世文、柳沛依次作报告,邵汉军、张曙、杨杰辉进行与谈。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李静巧作题为“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困境及立法完善”的发言。从司法实践看,相对不起诉成为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刑事出罪的主要渠道,但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前科在刑事案件中权重过高、不起诉形式单一且出罪程序狭窄、相对不起诉的后续法律评价无明文规定等困境。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可以从调整前科评价体系入手,依据侵害法益不同来完善前科消除制度,调整累犯的构成以及调整前科封存范围。其次是构建相对不起诉考延期制度,构建可量化的不起诉考验期制度,将考核流程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最后是完善相对不起诉的后续衔接机制,将相对不起诉作为预防性或恢复性刑罚处罚的种类之一,畅通相对不起诉的行刑衔接。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陈栎旭作题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功能虚化问题与制度性建构”的发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借鉴了域外司法实践,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将值班律师确定为一项法律制度,用于衔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承载着推进公平正义和保障合法权利的重要功能。然而,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如见证程序形式化、量刑协商不充分、法律帮助效果不明显等诸多问题,使值班律师制度功能虚化,背离制度设计之初衷,亟需重视并加以立法研究解决。


宁波市纪委监委干部张世文作题为“两审终审、刑事司法权一体化与特别刑事诉讼法”的发言。《刑事诉讼法》第227条将上诉的对象设定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由此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一审刑事裁判上诉的可能性,导致两审终审制出现例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需适用同一解释规则而无法适用相对解释规则。两审终审制对专门法院具有涵摄作用,由此造成专门法院刑事一审裁判上诉的困难。《刑事诉讼法》对上诉对象的限定,系以特殊方式表达刑事司法权一体化之内涵,专门法院不得行使刑事司法权,但军事法院是一个例外。为明确军事法院刑事裁判审级制度,需将相关规范定位为特别刑事诉讼法,如此才能实现《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周延适用。


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柳沛作题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案外人救济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的发言。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关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的精准处置,涉及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更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实践中存在案外人审前救济缺乏监督保障、庭审程序参与保障不足、判后救济尚未形成闭环的现实状况。剖析当下救济乱象的根源在于思想上的“重人轻物”办案观念未及时转变、制度上的三机关配合有余而制约监督不足、流程上的各办案机关利益诉求不同,进而提出三方面完善建议,加强检察院对案外人审前救济审查监督,拓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案外人救济配套制度,力争在打击犯罪与第三人财产权保护之价值冲突间寻求动态平衡。


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主任邵汉军认为认罪认罚中值班律师的功能严重虚化,呈现碎片化、流动性,没有会见权、阅卷权,沦为认罪认罚的见证人,与法律人没有任何关联性,被告人在没有真正得到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实质上是由被告人自己判断有没有罪。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曙认为,以往对适用问题的讨论很少涉及犯罪前科,这是相对不起诉的困境这篇文章的亮点。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在于,前两部分与第三部分的衔接,轻罪附随后果与相对不起诉之间的逻辑联系需要明确,应当区别不起诉的适用本身受到限制和不起诉之后的法律评价是不同的。同时,他对前科的存在对检察机关作出起诉决定起到怎样的影响、有没有数据统计的实证研究表示好奇。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杰辉认为,值班律师制度是为认罪认罚制度服务的,一般是已经决定认罪认罚后值班律师才介入的,介入的时间节点如何设置以及值班律师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同时他认为讨论军事法院有无两审终审制需要认识到刑诉法227条是权利条款,审级制度已经由总则明确规定了,专门法院也在地方法院的文义范围内,因此或许没有必要对军事法院进行专门立法规定。

专题研讨: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建构

“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专题研讨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杨勇主持,张代磊、郑现峰、韩振文、周鑫钰依次作报告。陈立东、杨艳、韩艳、郭颖华进行与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张代磊作题为“民事非诉领域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路径”的发言。民事非诉领域虚假诉讼涵盖民事调解、执行、司法确认等多种程序,在不同程序中呈现出不同的样态。采用检察监督治理非诉领域虚假诉讼现象,在理论上因为检察权的复合性奠定了非诉领域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检察一体化的系统构造确立了非诉领域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组织基础;在实践上是因为检察机关在诉讼领域虚假诉讼积累的丰富经验为非诉领域虚假诉讼的治理提供了重要借鉴。民事非诉领域虚假诉讼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存在着证据收集困难、监督效果不佳和程序衔接不畅等多重问题。为此,亟待以SFIC协同治理模型为框架,探索形成以检察机关为领导、以数字化平台为技术支撑、以内外协作机制为核心的民事非诉领域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协同治理新路径。


岱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郑现峰作题为“数字司法视域下海岛共享法庭建设研究”的发言。随着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司法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成为必然趋势。共享法庭作为数字司法在浙江的一项极具代表性的创新实践成果,为解决基层多元化司法需求、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实践范例。舟山以共享法庭建设为抓手,立足海岛实际,创新工作机制,构建了具有海岛特色的共享法庭新模式。本文聚焦于舟山共享法庭建设研究,深入探讨共享法庭在海岛地区的独特意义、舟山共享法庭创新实践以及面临的挑战,同时提出相应完善进路,以期为基层司法在特殊地理环境下创新发展提供范例。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振文作题为“律师调解市场化的规范建构”的发言。律师调解市场化存在专职律师调解员缺位,法院、律师调解员、当事人之间非协同性的问题。协同治理模型的SFIC模型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在复杂社会公共事务处理中的协同作用,以实现共同行动、资源共享和最优治理效果。律师调解市场化是多元主体共治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其特征与协同治理的SFIC模型要求治理主体之间多元合作的核心要旨具有高度契合性。结合协同治理的SFIC模型可以探索出具体途径,以解决律师调解市场化机制中多元共治主体之间协同性弱的问题。具体规范建构逻辑与路径:首先,律师调解的收费标准必须走向市场化,以此激励律师参与调解;其次,制度设计层面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分流机制,案件分流以律师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当事人的同意权为基础;再次,树立律师调解专业品牌,帮助当事人纠正对律师调解员形成的“角色混乱”固有认知,与此同时,律师调解员必须克服因“角色混乱”导致的“知识混乱”,以获取当事人的信任;最后,以考核指标作为催化领导,推动律师调解职业化、规范化发展。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周鑫钰作题为“法秩序统一视角下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机制”的发言。民刑交叉案件的本质是由于法律事实的牵连导致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同时产生,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必然涉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运用协调不同部门法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机制进行研究具有正当性。针对民刑交叉案件在实务中存在的审理顺序混乱的问题,法秩序统一原理中保护的一致性和规范目的衡量原则要求采取以“必要性”为核心细化诉讼中止适用条件从而确定审理顺序,保护的协调性和适度差异性要求克服“先刑后民”的理念。法秩序统一原理在判决既判力交互问题上,要求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确定既判力交互下事实认定的规则。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陈立东认为,四篇文章都是近几年实务中的热点疑难问题,结合舟山实际情况,较早提出全域法庭一站式服务,共享法庭建设具有应用价值,可参与社会治理,但存在网络运行不流畅问题。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教授韩艳认为,舟山海上共享法庭非常有特色,浙江出台了浙江省共享法庭建设运行标准,因地制宜,其中庭务主任作用很重要,通过协力合作实质解决纠纷。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郭颖华认为,共享法庭不增编固然好,但是服务资源来自哪里呢,而且庭务主任工作增加了,当事人离法官更远了。律师调解市场化模式收费很低,对比调解员和仲裁员,如何激励青年律师去做调解员,可以与高校、司法行政机关去协调。民刑交叉很受启发,比如单独刑事诉讼既判力,民事诉讼判决主文的既判力。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艳认为,结合自身从事律师的经验观察,青年律师自身知识参与调解难以满足实践需求,法官需给予指导,以律所为单位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专题研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

第三个专题研讨围绕“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主题展开,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朱祖洋担任主持人,王泽斌、缪慧琴、陈海华、李洋依次作报告,张桂旺、姜双林、周海挺、张睿进行与谈。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泽斌作题为“预付式消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之证成”的发言。预付式消费模式本身具有潜在公益性风险,在经营不善情况下可能产生负外部性侵犯不特定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其公益性危险和损害的特征表现为私益混合公益,飞跃性公益侵害。将预付式消费纳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范畴之内具有合法依据,既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合理的种类延伸、功能延伸和范围延伸,也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值内涵的补充,有关条款的落实,并借此突破旧有制度依赖。预付式消费诉讼治理路径中,个案示范模式权威性缺乏,代表人诉讼模式实践空置,公益诉讼模式由检察机关主导更有力,针对公益侵害更高质,兼顾公益私益更高效,因而具有最优性。采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治理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采用支持起诉的参与模式,通过预防性公益诉讼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预付式消费发起履行担保之诉,通过损害性公益诉讼对存在欺诈行为的预付式消费发起惩罚性赔偿之诉。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缪慧琴作题为“检察机关数字赋能预防性公益诉讼机制研究”的发言。传统公益诉讼模式在应对复杂多变的安全生产问题时,往往面临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整改效果评估难等困境。预防性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创新的法律监督手段,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探讨数字赋能如何提升安全生产公益诉讼预防治理效能,从检察机关实践角度,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提出构建检察机关数字赋能预防性公益诉讼机制的具体路径,为安全生产领域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完善提供参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办公室主任陈海华作题为“民事公益诉讼新领域实践研究”的发言。网络虚假信息已成为互联网的毒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可有效破解公法及私法规制该类案件的弊端。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受案范围模糊,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网络虚假信息领域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缺乏法律具体规定情况,建议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出发,考量虚假信息对网络生态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判断网络虚假信息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案情及治理、修复网络生态费用、司法实践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金额,高质效办理案件,保障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泗检察室主任李洋作题为“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困境及解决思路”的发言。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刚性不足,保障机制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自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就被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诟病,这一文艺也影响了业务开展和案件办理。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为完善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提供了新的契机。因此,通过专门立法提高公益诉讼业务调查核实权刚性,争取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与配合以及打造一支素质高技术硬的办案队伍非常必要,以立法手段构建起完善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机制,促进检察机关独立高效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可期。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文法学院院长周海挺认为,预付性能否上升为群体性侵害的公益诉讼有待商榷。教培行业、租房等预付式消费领域采用公益诉讼是否为最优方式,公益诉讼是否会导致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滞后?采用行政监管会不会更好?这些问题都具有较大的思考空间。

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桂旺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时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但是实践中有论调言,若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刚性保障会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但是这种论调实际上有失偏颇。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姜双林就缪慧琴检察官的论文进行了点评,他认为这篇论文令人耳目一新,但提出两点建议:实体上,可以将风险预防理论中的“风险”进行细分,如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程序上,数字赋能的具体化路径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如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监管问责的程序规则等。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讲师张睿认为,现在大多数论文主要是纯理论的探讨而缺乏实践调研,犹如“空中之城”,而今天的四篇文章均是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作为基础。就周海挺院长提出的疑问,张睿老师认为《预付式消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之证成》这篇文章从实践和理论上是可以证成的,就合法性来看,预付式消费暴雷可能会导致公民消费力下降,侵害范围从私益上升到公益;就必要性来看,这类案件对个人权益的侵害不显著、无法量化,采用私益诉讼不现实;就可行性上来看,可以从跨部门协同、数字赋能等途径入手进行完善。

专题研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下)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下)”主题研讨由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虞英波担任主持人,苏文玉、葛梦军、宋善铭、程云爱依次作主题报告,余才忠、郑志锦、牟绿叶、季任天进行与谈。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苏文玉作题为“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逻辑基础与制度建构”的发言。检察机关有效行使起诉裁量权是推进犯罪治理的重要手段。探索对轻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既源于轻罪时代犯罪结构的变化趋势、不起诉制度自身完善的需要,更是契合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担当,《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对此作出积极呼应。通过修法赋予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合法地位,需把握好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之间的二元并立关系,与相对不起诉保持梯度性,进而构建以认罪认罚为前提,严格遵循自愿原则,适用范围明确、考察机制完善、体现程序制约的轻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三门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葛梦军作题为“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困境及破解”的发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适用比例不高,其功能未能于实践中有效发挥。基于职务犯罪现行的“监察→检察→法院”的追诉模式,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分析可见,职务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存在启动难、排除难等困境。为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建议循着职务犯罪追诉流程,分离监察机关内部证据收集主体和审查主体;允许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环节;完善监察与司法衔接的配套保障机制;强化监察证据合法性的外部审查。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宋善铭作题为“刑诉法再修改背景下无效认罪的病理分析和防范”的发言。在刑诉法再修改背景下,被告人源于对可能面临的刑罚威胁的惧怕、对法律认识不足、律师帮助不足以及法检机关不当行为等因素,出现了一种和立法精神相悖的“无效认罪”的情况。本文旨在通过构建“无效认罪之病例库”、强化少捕慎诉慎押制度、提升律师参与度、完善值班律师深度参与机制以及强化法院证据审查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无效认罪”的发生,以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程云爱作题为“构建刑事案件抽样证据可靠性评估体系”的发言。为解决刑事司法领域中日益凸显的证据海量化难题,特别是那些涉及众多被害人、同质性物证广泛分布、海量电子数据等复杂刑事案件中,抽样证据开始受到司法实践的青睐,逐步从之前的行政诉讼领域扩展到刑事诉讼领域。然而,由于抽样证据无法像传统证据那样逐一收集、查证,抽样证据的可靠性规则存在诸多问题:如样本选择偏差、评估标准不一等。现行刑事司法领域中抽样证据可靠性评估体系尚未建立,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难题。通过研究,试图从明确抽样取证可靠性评估的合法地位、明确评估的原则和三个层面、制定抽样证据可靠性评估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完善抽样证据可靠性评估的配套制度以及注重实践中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五方面构建系统、科学的抽样证据可靠性评估体系.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余才忠认为,抽样证据可能被忽略,但实务中是难点。这个选题很好,涉及证明力评估,存在特定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就文章结构合理性来看,第二、三部分可以合并。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志锦认为,刑诉法再修改面临数字财产处置、数据处理问题,如数据如何销毁、涉案的介质处理顺序、是否应返还等,怎么做才能保障合法证据的使用。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牟绿叶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监法衔接问题,是目前的研究热点。研究抽样证据、海量证据的文章很多,可以多搜集一些,尤其要关注一下权利保障方面。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季任天认为,四篇文章的作者主要关涉了两个主题,既证据法和认罪处理,都是实务中非常值得研究的选题,具有深入思考的意义。

专题研讨: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建构


“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主题研讨由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邵劭担任主持人,程相鹏、李兴、黄丽洁、何成兵依次作主题报告,廖林华、张帅军、徐干杭、秦汉进行与谈。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程相鹏作题为“实质化审理背景下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实证研究”的发言。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要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展实质化监督要求。通过考察检察监督运行现状,发现当下存在着诸多监督困境:检察监督程序繁琐不堪,批次性规模化集中式办理方式与实质化监督相冲突,检察监督与监狱提请权、司法裁决权产生一定冲突,减刑假释实体条件模糊化与实质化监督相冲突,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比较困惑,检察人员力量配备严重不足与实质化监督严重冲突等。这要求必须重构减刑假释检察监督范式,以实现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大致有重塑系统、优化现行做法、回归本位三种方案可以采取。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李兴作题为“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中的若干问题”的发言。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过程中,因环资类案件刑期轻缓刑化、犯罪手段多样且隐蔽化、危害结果严重且影响长期化,因此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惩治犯罪是基础和前提,强化对危害结果的改善及生态环境的修复是追求和进阶目标。环资类不起诉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因违法犯罪行为并未得到法律较为严格的惩戒情况下,以行政处罚手段填补违法行为处理后果的治理短板尤为必要。故强化环资类相对不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监管机构的沟通对接,畅通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重点关注程序问题与实体争议,如证据效率、时限要求、处罚结果倒挂等,才能真正实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黄丽洁作题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疑难问题研究”的发言。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权运行“后半篇文章”的重心,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肩负的核心使命与重大课题,对于避免“不刑不罚”,确保罚当其错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行刑反向衔接中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则相对匮乏,通过深入剖析立法与司法现状,发现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不畅、不同部门间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存在差异、涉案财物处置规则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而且目前的处置体系中缺乏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进一步凸显当前行刑反向衔接中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为更有效地推行行刑反向衔接,应从明确涉案财物处置规范、强化内外协作与监督机制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申诉救济权三个方面进行完善,构建一个更加健全、高效、公正的行刑反向衔接涉案财物处置体系。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副主任何成兵作题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人性论基础及双重意涵”的发言。认罪认罚自愿性其实是有两个层次的:一是愿意忏悔;二是追求较轻处罚。真心忏悔这种主观层面的“善念”不但是法律制度的教化,更根植于人性之中。尊重人性并顺势而为才能实现良法善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了权力和权利的对话机制,在尊重和接纳人性中忏悔之善的基础上,实现公权力的经济治理。认罪认罚自愿性包含双重意涵:程序发动的自愿和协商的自愿。程序发动的自愿是人性中忏悔之善的唯一出口,利于化解被追诉人与司法机关及被害人的对抗;协商的自愿则指被追诉人实质化参与下对协商结果的自愿接受。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委会专委廖林华认为,在行刑衔接上,以前强调正向衔接,但是现在是要反向衔接,那么检察院的负担就加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饱受诟病,检察院要犯罪嫌疑人认罪经常和辩护人采取无罪辩护发生矛盾。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帅军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是协商性质,检察院可以选择不协商或者协商成功后反悔,律师和检察院的关系也会变得很微妙。


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干杭认为,被调查人在被留置的情况下作出的言论能否作为定罪的根据,这显然是涉及到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秦汉认为,在判断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涉案财产处置的标准是什么呢,是基于法益的修复还是基于程序本身的合理性甚至是基于程序的效益,这是机制构建的前提,同时保障机制如何构建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专题研讨:数字司法


“数字司法”主题研讨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舒瑶芝担任主持人,徐烽平、何一峰、冯姣、周芷妍依次作主题报告,陈明、张春丰、吴之欧、方姚进行与谈。

  嵊州市人民法院副庭长徐烽平作题为“实质革新:以庭审为中心的在线庭审规则设计”的发言。本文对焦现阶段“在线庭审”实质性运行之困境及原因,以庭审为中心为理论基石,以强化在线庭审对抗性为目标,设计在线庭审的理念及规则引导在线庭审进行实质性变革。单独制定在线庭审规则、渐行有序推进在线庭审,创设以庭审为中心、争议焦点全流程细化的在线庭审理念。从硬件、法院、诉讼参与人三个层面分主体进行规则构建,以互联网技术与庭审迭代升级,网络管理人、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的职能再定位,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再明确为落脚点共同打造在线庭审新模式。通过在线庭审的实质革新,以庭审对抗性为切入点撬动整个在线庭审往更合理、规范、有效的方向前进。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何一峰作题为“数字检察建设视域下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路径探析”的发言。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的一种新的监督类型,也是最高检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有力探索,符合当下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要求。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深入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中取得了很好的监督效果。但在实践中,其常规的办案手段存在较大的弊端,如数据共享受限导致的案源瓶颈、调查手段单一导致的监督点发现难、监督宽度和深度不够等问题。对此,如何切实发挥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稳步高效推进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是当前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主要难题之一。本文结合实际情况,以数字检察建设为视角,通过优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路径,实现检察机关类案监督、进阶参与社会治理、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目的。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姣作题为“论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档案保管中的适用及限度”的发言。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档案保管中的适用日益增多。从适用可能性来看,区块链的特性与电子档案保管的要求存在内在契合,现有法律规定为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档案保管中的适用奠定了基础,且各地区块链存档的实践为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档案保管中的适用提供了经验基础。但区块链在电子档案保管实践中的适用仍存在问题,既包括区块链技术层面的问题,也包括规则缺乏和衔接不畅等问题。从完善路径来看,电子档案保管者应当基于电子档案的特性对其分类管理;立法层面应当明确界定区块链各方主体的权责;国家层面应当制定区块链联盟的标准以进一步促进数据流通等。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周芷妍作题为“数字时代法官预判确定性与认知偏差控制”的发言。在我国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下,庭前预判是法官在对案件认知过程中的必经环节,其基于法官长期司法经验、过往案件的集体理性等理由而具有相对确定性。数字时代由于智能化裁判自动预测的广泛应用以及锚定效应、隧道视野、重申效果等认知捷径的存在,加之想象、性格、压力等心理因素“推波助澜”,法官在预判中可能不自觉产生认知偏差。如果没有实质化的庭审对偏差进行检验修正,则将导致与无罪推定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庭审实质化要求等诉讼理念相冲突的后果。因此,需要通过法官内在制约和诉讼程序控制的内外双重约束,以及对智能预判中算法偏见的专门把控,从多重维度实现对认知偏差的有效控制。

  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明认为,在线庭审的审理效果很难让法官观察到控辩方的语气神态,了解到本案的客观情况。只有当数字技术的发展达到了一定程度可以弥补这些不足,则可以线上开庭。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春丰认为,数字化的技术性是关键问题,必然会受到网络技术的限制,如何实现技术与传统诉讼的融合,当前有种技术叫虚拟投影,如果能够实现,那么望闻问切就不再是一个问题,都可以顺利进行。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之欧认为,在线庭审对对抗性的影响,理论界对现象如何进行研究是学术研究应当关注的问题。何检察官提出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路径,这个创新是学术研究中很少接触到的,给了大家很好的启发。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方姚认为,在线诉讼中两造就能进行庭审,但会削弱剧场效应。同时他认为,法官预判是个值得关注的前沿的问题,但考虑到当前的司法实践情况,讨论法官预判问题或许在实践中还为时尚早。

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玉富主持。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吴高庆在闭幕词中,对2024年年会进行总结,并对关心支持研究会工作、筹备年会的相关人员,尤其是年会协办方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以及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表示感谢。本次年会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顺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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