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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教授应邀来我院作“刑法适用的方法与规则” 专题讲座
发布日期:2024-10-11 阅读:

2024年10月9日下午,在我院模拟法庭举办了浙江法治大讲堂(第四十二讲)|融哲法治名家讲坛讲座。讲座由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文科一级教授陈兴良老师主讲,题目是“刑法适用的方法与规则”。



本次讲座由我院宋杰院长主持,浙江大学梁健特聘研究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邱传忠庭长、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吴国刚常务副检察长、浙江工商大学吴高庆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楼伯坤教授、浙江工商大学谢治东教授、浙江工商大学王兰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文姬教授、浙江大学李世阳副教授、浙江大学徐万龙副教授、浙江财经大学郝艳兵副教授、天津大学孟红艳副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汪恭政特聘副教授应邀与会。我院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认真聆听并积极参与了本次讲座。




此次讲座,陈兴良教授在采用包括刑法解释在内的广义刑法适用概念的基础上,主要论述了两个部分的内容,即刑法适用的方法和刑法适用的规则。

在第一部分,陈兴良教授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方法论意义,即刑法适用的方法,进行了深入阐述。他指出:罪刑法定原则形塑了刑法适用的方法论,并推导出刑法适用三个方面的具体方法,即刑法思维要注重形式理性,刑法解释不能超出语义范围,刑法推理不能进行类推推理。

首先,陈兴良教授指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只包括无罪不罚,而不包括有罪必罚。他否定了关于我国刑法第三条的“积极的罪刑法定”的解读,肯定了“消极的罪刑法定”的观点,指出该条前半段应当理解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依法定罪处刑”。陈兴良教授指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中的“法”指的是刑法分则;“罪”指的是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罪”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第一个阶层意义上的狭义的罪。所以“无罪不罚”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为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得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只是解决当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处罚的问题,并不是解决整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罪刑法定原则对应于犯罪论体系的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法益保护原则对应于违法性阶层;责任主义原则对应于有责性阶层。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肯定无罪;但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还可以通过违法性阶层和有责性阶层出罪。

在此基础上,陈兴良教授提出罪刑法定原则不是为入罪提供根据,而是为无罪提供根据的观点。他指出,对于有罪的行为,由刑法分则单独规定;对于无罪的行为,由刑法总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统一规定。陈兴良教授以《唐律疏义》的规定“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为引,指出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进行类推适用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他通过脱逃罪、关于“枪支”的司法解释等例子,进一步指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定罪的时候先进行形式判断而非实质判断;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首先考虑刑法分则有无规定,而非其社会危害性。另外,陈兴良教授提出我国刑法不存在法律漏洞,因此,在刑法的方法论中,不能采用漏洞补充和类推的方法。他通过列举偶然防卫等具体例子来区分法律漏洞、法律疏忽和立法留白。此外,陈兴良教授还通过列举李某保险诈骗案和利用交通规则骗取钱财等规避前置法律的案例,来说明没有形式违法性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在第二部分,陈兴良教授就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意义,即刑法适用的规则进行了阐述。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论体系把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进行整合,为认定犯罪提供路线图,所以犯罪论体系具有定罪的方法论意义。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规定才是认定犯罪的依据,因此无论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还是四要件犯罪论体系,都是定罪的辅助手段。但是,定罪应当按照司法逻辑,而非侦察逻辑或者犯罪发生的逻辑。也就是说,认定犯罪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然后再分析其法益侵害性,最后再判断行为人的有责性。正是三阶层所具有的位阶关系,使得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了方法论意义。基于上述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陈兴良教授引申出了以下刑法适用规则:第一,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第二,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第三,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第四,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

陈兴良教授深入浅出、旁征博引的演讲引来了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也引起了与会嘉宾的热情发言。

梁健老师表示,本次讲座让他对如何从方法论角度深入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有了更为深刻的体会,同时,陈兴良教授对犯罪体系的详细阐述,为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此基础上,梁健老师对陈兴良教授关于刑法适用问题的见解进行了重新解读,他主张应将可感可知的内容置于前列,而将较为隐晦的部分放在后面讨论。最后,梁健老师还分享了一种司法实践中的方法,即采用反向逻辑推理,先初步确定量刑范围,再据此进行定罪判断。



邱传忠庭长认为,陈兴良老师关于刑法适用的方法和规则均具有哲学层面的理论基础,具有深刻的含义。另外,关于陈老师提到的类型判断和个别判断,邱庭长指出,刑法并非专属于学者或法官的刑法,而是深深植根于我们普通民众之中的刑法。因此,法官在适用刑法并作出刑事判决时,必须确保这些判决能够为普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同时,他还与我们分享了一些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相关经验。



在提问环节中,同学们提出以下问题:危险驾驶罪是否可以依据但书对没有现实危害的行为进行出罪;构成要件是否包括主观要素;共同盗窃中不同行为人处于不同停止形态时如何做到量刑均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否存在客观主义的倾向。对此,陈兴良教授指出,危险驾驶罪虽然是抽象危险犯,但还是可以通过不同途径进行出罪,例如通过提高醉驾标准、情节是否严重等等。构成要件要素在不同学派的犯罪论体系中包括的具体要素不同,“明知”一般是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但是故意和过失是否是构成要件要素存在争论。不管构成要件要素的主观要素有哪些,要坚持先客观后主观的规则是不会变的。共同犯罪中定罪量刑应该根据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实施的情况进行处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只包括故意,而不包括动机,动机一般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最后,由吴高庆老师对本次讲座的内容进行了精彩的点评与总结。讲座结束时,师生们报以热烈的掌声,纷纷争相向陈教授请求签名并合影留念,整个活动在热烈而温馨的氛围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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