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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列春和马齐林教授应邀参加 “新公司法实施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
发布日期:2024-10-21 阅读:

2024年10月19日上午,“新公司法实施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在上海宝隆宾馆隆重开幕。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承办,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复旦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金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等600余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出席了本次年会,共同研讨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童列春和马齐林教授应邀参加了“新公司法实施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2024 年年会。

会上,马齐林教授以《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家健康成长的一点思考》为题做了发言。马齐林教授就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是什么,以及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如何落实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展开独到思考。首先,对企业家与企业家精神的理解一般是道德、宗教、伦理方面的表述,而法律上的界定才是核心。他从法语、英语等语言概念方面对公司法未具体规定的企业家概念进行阐释,结合此前教授的发言,参考相关文件的定义,对企业家精神的概念与理解展开讨论。马齐林教授强调,要从规范性角度明确界定企业家精神,法律层面的核心在于保障企业家的自主决断权,这不仅是对企业家个体的充分赋权,也是构建健康商业生态的基础。马齐林教授提出,自主决断权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需要一套系统性的规范体系来支撑,这一体系应包括对企业家精神内涵的明确界定、法律边界的清晰划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合理设定。然而,关于如何具体构建这一规范体系,马教授表示仍需进一步研究与探讨。马教授认为,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对于弘扬企业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企业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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