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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齐林教授应邀参加 “长三角法院商事审判适法统一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4-09-10 阅读: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20249月5日,“长三角法院商事审判适法统一研讨会”在国家法官学院上海分院举行,长三角四地法院共商促进长三角地区商事审判法律适用统一,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沪苏浙皖四地法院同聚一堂,共话商事审判领域适法统一,着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马齐林教授应邀参会并作互动交流,

此次“长三角法院商事审判适法统一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指导、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高晓力出席会议并讲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致欢迎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麻锦亮作会议小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长三角四地法院商事审判条线的相关负责人、业务骨干,以及四地高校专家学者、上海法院商事审判“商智汇”研究社成员代表等共计70余人参加会议。此次研讨会在征集四地法院商事审判疑难问题的基础上,重点选取了公司审判“公司人格否认、出资加速到期、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和公司违法减资责任”等四个适法分歧问题作为研讨对象。

本次会议就新《公司法》“公司人格否认、出资加速到期、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和公司违法减资责任”等相关问题,结合新《公司法》23、54、88和226条等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与会嘉宾在会上各抒己见,提出倾向性意见,以期通过此次研讨会达成共识。

作为浙江省法学专家代表,马齐林教授“新《公司法》下与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相关问题”研讨环节作为专家与谈人就各位法官的意见结合新《公司法》第88条等法律规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针对研讨中提到的公司审判中《民法典》等有关民事法律的参照适用问题,马齐林教授认为,法官既要把握《公司法》条文文义及其背后的法理,也要充分考量商事法律制度区别于民事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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