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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顺利举行“实务精英进课堂”活动
发布日期:2024-05-23 阅读:

5月22日下午,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靖霖刑辩学院副院长王良宝律师应邀来到我院,在模拟法庭作题为“经济犯罪的认定与辩护”的实务讲座。我院研究生、本科生近两百人参加了此次讲座,讲座由汪恭政老师主持。参加此次讲座的还有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姚瑶老师和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应李敏律师。在讲座开始前,汪老师隆重介绍了王主任的丰富履历和实务成就,并对王主任、姚老师、应律师一行的到来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在讲座中,王主任介绍了其在实务中经手的五个现实案例,依次详细阐述了每个案例的基本案情、相关法条、控方思路、辩方思路以及罪名思考。其间,应律师也详细介绍了其中两个案例并提出了自己的办案心得,引发了同学们的深入思考。

五个案例涉及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四个罪名,根据辩护经验得出了以下结论:在理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时,要考虑产品的使用性能和质量,其中质量是核心因素,不能单以价格高低判断质量好坏,还要综合衡量有无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在认定洗钱罪中的“自洗钱”行为时,指出并非一切处置上游犯罪所得的行为都构成自洗钱,比如单纯地窝藏、自用、转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就不构成洗钱罪;在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限制买卖物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来适用该罪;在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主观明知时,不能简单地从外贸从业经历和一般贸易的报关方式中去推定,还要考虑客观行为有无虚假性、唯一性和特异性;在区分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买卖外汇与违规换汇行为时,重在厘清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边界。

王主任、应律师作出精彩分享后,汪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全面的总结,指出经济犯罪的认定,需要在案件事实求之于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审视不法行为的二次违法性,辩护时要学会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刑事法的综合知识去应对。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围绕五个案件的疑难点、经济犯罪的认定、刑法典相关内容的修改、具体办案时的辩护思维等问题踊跃提问,王主任认真聆听并进行了细致地解答。同学们受益匪浅,对经济犯罪的认定和辩护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图/周亚贤、郑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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