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学院新闻
叶良芳教授应邀来我院作 “生命伦理视角下的基因编辑人体胚胎行为” 专题讲座
发布日期:2023-10-19 阅读:

2023年10月17日下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良芳应邀在我院作了题为“生命伦理视角下的基因编辑人体胚胎行为”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楼伯坤主持,我院文姬教授、谢治东副教授、董文辉副教授、汪恭政特聘副教授,浙江财经大学郝艳兵副教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宁利昂讲师参与与谈。我院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共八十余人旁听了此次讲座。

叶良芳教授的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介绍及问题的提出,第二部分为案例的法理分析与伦理分析。

在第一部分,叶良芳教授以“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案”切入,介绍目前我国对基因编辑人类生殖系胚胎的立法、司法实践的现状。他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在现有技术下,基因编辑人类生殖系胚胎是否可以做;二是,假设技术完全成熟,基因编辑人类生殖系胚胎是否可以做。

在第二部分,叶良芳教授首先从法理角度对上述第二个问题进行分析,列举了我们国家、其他国家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研究机构的有关规定。他指出,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制定时间较早,原则上辅助生殖技术、人胚胎干细胞方面的研究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受到严格限制;而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国家医学院和人类基因编辑科学、医学、伦理指南委员会编著的相关文献《人类基因编辑:科学、伦理和管理》却对体细胞基因编辑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接着,叶良芳教授从生命伦理的角度,对基因编辑人体胚胎行为进行分析。叶良芳教授从宗教、哲学等不同角度引证了反对者和赞成者的意见。宗教上,基督教肯定是反对基因编辑人体胚胎的,而无神论可能赞成此种行为。哲学上,洛克、康德等人持反对意见,而罗尔斯、德沃金桑德尔等人持肯定态度。最后,叶良芳教授提出自己的见解,认为如果技术是安全成熟,相关技术的应用不应该被绝对禁止。

在与谈环节,与会老师也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郝艳兵老师认为,科技要求创新,但法律具有保守品格,科技的发展蕴藏很多风险,如果不加以限制有可能带来诸多问题,有必要通过法律加以限制。“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增设,虽然呈现出积极立法的态势,但立法者相对谨慎,设置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由此也说明生殖性基因编辑并非一概禁止,为未来科技发展预留空间。宁利昂老师认为,世界首例基因编辑案件最终是以非法行医罪论处的,此后立法机关才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思考: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转换的逻辑究竟是怎样的?。汪恭政老师认为,前置性规范要先行对法益危险行为进行相应的评价,如果刑法过度介入,就偏离法律所应有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但在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设立已经是既成事实的前提下,则要考虑司法适用问题。在司法适用上需要关注这类行为对于人类的生活利益的影响,否则就会影响法律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在提问环节,有同学提问,关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行为方式,立法规定过于具体,以至于很多危害行为不能被纳入该罪的犯罪构成。这是否存在立法包摄不足?对此,叶良芳教授认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设定越具体,确实容易导致行为类型包摄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如何在“粗疏”与“精细”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是考验立法者智慧和技巧的问题。不过,本罪不仅存在包摄力不足,还存在包摄力过度的问题。

最后,主持人楼伯坤教授鼓励同学们提升观察现象的能力、处事方法的能力、学会用不同研究视角研究问题。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上一条: 封利强教授为省委政法委理论中心组作监察法专题辅导讲座 2023-10-20
下一条: 我院成功开展美国圣约翰大学法学院LL.M合作留学项目座谈会及宣讲会 2023-10-09

版权所有 ©2017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All Right Reserver. Email:law@mail.zjgsu.edu.cn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 联系电话:(86)571-28008182 浙ICP备05073962号 浙公网安备33011802000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