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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楼伯坤教授应邀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研座谈会
发布日期:2023-05-22 阅读:

 517日上午,应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邀请,我院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楼伯坤出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宁一行来我省调研“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渎职犯罪治理的法律问题”的座谈会。浙江省和部分县(区)公检法、工商联代表,参与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办理的律师代表,法学专家出席座谈会。楼伯坤教授作为唯一的专家代表参加会议并发言。

      楼伯坤教授在概要分析我省判决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渎职犯罪案件概况的基础上,就当前着力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问题,提出了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第一,要正确界定“民企内部腐败”的范围。厘清民企内部腐败犯罪,既要区别民企职务岗位的工作属性与职权属性的界限,把民企内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与民企职工侵犯企业利益的其他刑事犯罪予以区分;也要扩大对企业内部腐败危害性表现的认识,除了侵害企业和企业家的利益外,还应当把危害企业经营秩序的内容包括在内。

 第二,要优化对民营经济保护的立法。在指导思想上既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保护,打击民企内部的腐败渎职犯罪,织密法网;也要贯彻刑法的谦抑主义原则。同时,要把握好立法重点,对于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刑法条文要甄别其是否需要扩大适用于民营企业;如需要列入的,则设置严格的启动程序,比如设定为“自诉罪”。特别需要关注对企业因亏损债务处置或盈余利益分配出现的股权分割、利益输送等新行为的规制。

 第三,要强化立法对司法解释方向的限制。鉴于我国刑法立法总体上在扩张犯罪圈的现实,就应当从立法上对司法解释提出进行限缩解释的要求,并通过备案程序进行审查监督。

 第四,科学理解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现实中,民营企业的个体性差异性较大,如果“一刀切”地按照国有企业的方法、标准“同等对待”,反而会减弱保护力度。立法中应当处理好“刑罚的均衡性”与“适用对象的平等性”的关系。

 第五,要从立法上约束对民营企业强制措施的采用。在刑事侦查“以羁押为常态”的情形下,要从立法上明确司法处置时对民营企业家的人身羁押和对民营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例外规定。

  楼伯坤教授的与会,不仅履行了我院为国家立法活动建言献策的社会责任,也加强了我院与我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的联系,扩大了我院在省内外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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