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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1-11-10 阅读:


2021119日下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在F510会议室举办《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研讨会”。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谢绍静副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周海挺副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舒瑶芝教授、王建林副教授、韩振文副教授、王约然博士、方姚博士等专家学者以及我院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等共计50余人参加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法学院诉讼法学系主任唐玉富副教授主持。

 

研讨会伊始,舒瑶芝教授、谢绍静副教授和唐玉富副教授分别就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总体背景、价值追求以及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概括。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顺应了肇始于2019年底启动的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将效率这一程序法的重要价值追求非常显著地嵌入了此次修法的过程之中,拓展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缩短公告送达期间等方面的内容多处体现了提高诉讼效率的倾向。随后,在唐玉富副教授的主持下,与会人员采用逐条研讨的方式就修正案(草案)中的在线诉讼、普通程序的独任制改革、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开庭方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具体内容进行了细致入微的交流讨论并形成了修改建议稿。

 

第一,就独任制改革而言,与会人员认为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因应“简案简审”的审判理念,在审判压力日渐增长的现实境况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过此次修正案(草案)在独任制适用范围如何具体厘定以及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等方面依然存有进步空间。与会人员就修正案(草案)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事情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准展开全方位的讨论分析。有部分老师认为,这一标准与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有所重合,在实践中的适用也存在着难以界定以及无法统一的可能性,因而可以采用类型化的思维促使该标准得以明晰,通过对可以适用独任审理的具体案件类型进行概括总结的方式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另外,修正案(草案)第三条将二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范围限制为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不服民事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两种情形,排除了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这部分案件在二审中继续适用独任审理的可能。此种规定有违背“审判组织应当由案情本身复杂程度所决定”这一共识之嫌,而且经过一审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完全有可能已经达到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条件,对于该部分二审案件禁止独任审理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此外,修正案(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独任审理的除外情形,有部分老师认为修正案(草案)第四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不尽合理,比如对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情形而言,同一类型的案件对于处于不同地域范围的法院而言其是否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并非是确定不变的,应当将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地域范围上的限定,规定在本辖区内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可以排除独任审理的适用空间。另外,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将其贯穿于审判组织转换的过程中。此次修正案(草案)第五条赋予了当事人就独任审理提出异议的权利,允许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发现或者经过对当事人异议的审查而将独任审理转换为合议审理,但忽视了双方当事人合意放弃合议审理的情形。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采用独任审理的,法院就应当尊重这种程序选择权。为此,可以在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后增加但书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采用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除外”。

第二,就修正案(草案)中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修改而言,与会人员认为扩大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特别是把程序选择权融入到小额诉讼程序是非常务实的选择,不过必须意识到小额诉讼适用率极低的症结在于一审终审制基本截断了当事人予以救济的渠道。意欲扩大小额诉讼的适用比率,真正应该做的是确立合理的小额诉讼救济渠道,而不仅仅是扩大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为此,可以考虑借鉴部分国家设立的申请异议程序进而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构建适当的复议程序,赋予当事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判决进行复议的权利,进而有效缓解该程序适用率低下的难题。也有老师主张赋予当事人就小额诉讼判决的法律问题提起上诉的权利。此外,有部分老师指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而言必须厘清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问题,此次修法的过程部分体现出将小额诉讼程序从简易程序中剥离并促使其独立化的趋向。

第三,就在线诉讼而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关于在线诉讼的规定在内容上存有包含关系,信息化时代下的民事诉讼活动包含在线与线下两种形式自不待言,因而民事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并不能直接等同。将该条修改为“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更为合理。

 

繁简分流背景下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契合民事审判的实际需求,却显得有些仓促。本次研讨会秉持“平等对话、积极讨论、理性建议”的原则,参加研讨的各位老师与同学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视角分别就《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全景式的剖析与务实性的讨论。本次研讨会气氛热烈,发言踊跃,建议中肯、卓有成效,与会人员也期望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贡献自己的智识,推动中国法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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