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根据学校生源情况,统筹考虑当前疫情防控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博士研究生复试采取现场方式,法学博士复试由法学院组织实施。
一、复试
(一)复试前资格审查
1.复试前由学院组织考生复试资格审查。考生需将下述材料分别排序按要求合并成pdf文件,以“报考专业+姓名”格式命名,于5月11日前发送学院指定邮箱m18657139690@163.com。
(1)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照片;
(2)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的研究计划书1份(3000字左右,格式不限);
(3)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就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证明(说明在校类别、具体毕业时间);
(4)往届毕业生须提供现所在单位同意调档、进入脱产学习的证明;
(5)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复试登记表;
(6)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考生政治审查表。
(注:上述3-6项表格可至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中心——各类表格中下载,网址:http://yjszs.zjgsu.edu.cn/View-388.html。)
考生所提交的材料也将作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复审依据,请考生务必完整、准确、清晰提供,考生如提供任何虚假、错误材料和信息,无论何时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审核材料时,将以考生截止时间内最后一次在邮箱内提交的材料版本为准。
未提交学校要求的全部材料者不得参加复试,规定时间前未提交学校要求的全部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2.拟录取考生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两个月以内的体格检查表(参照高考体检标准,其中乙肝项目检测取消),于我校研招网公示拟录取名单之日起7日内(以邮戳日期为准)将体检表原件寄送(顺丰或EMS邮寄)至法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逾期视作放弃录取资格。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学正街18号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F515办公室李老师收,电话:0571-28008185。
(二)复试内容
1.笔试:笔试科目按考生报考的二级学科专业设置(两个二级学科合用一套试卷,其中,法学理论与刑法学合用一套试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国际法学合用一套试卷),考试时间2小时,满分为100分。专业英语在其中有适当分值。《考场规则》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详见附件1-2。
2.面试: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3.复试考试时间、地点:法学学科复试于5月15日进行,考生报到:8:00-8:40、F508室,笔试:9:00-11:00、E119教室,面试:13:00开始、F508室。
4.准考证下载:请考生于5月6日-5月21日登陆我校博士报名系统,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请不要在其它时间打印,以免出现错误)。
特别提醒:“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场地点等信息具体请以各招生学院《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及《博士研究生复试通知》安排为准。
(三)复试报到时核查材料
(1)准考证。
(2)有效身份证件。
(3)浙江“健康码”“绿码”。通过支付宝完成浙江“健康码”(浙江省内各市“健康码”可通用)的申领,如实申报考前14天内本人健康状况。
(4)“防疫行程卡”。于考试日前一天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的“防疫行程卡”服务(可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本人近14天内到访地信息,截图保存。
(5)已手写签字的“健康应试承诺书”(详见附件4)。打印签字前请认真查看“附件3: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健康应试须知”。
二、疫情防控要求
1.考生请于复试前1天(5月14日上午9:30前)将浙江“健康码”“绿码”、“防疫行程卡” 和已手写签字的“健康应试承诺书”发送至m18657139690@163.com,经学院审查通过后向考生手机发送“访客入校码”。逾期未上传健康材料(健康码、防疫行程卡、健康应试承诺书)的考生,学院将不予开通学校“访客入校码”。
2.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访客入校码入校,在校门口接受体温检测后,到学院指定地点F508室报到,由学院工作人员核查考生承诺健康材料(健康码、行程卡、健康应试承诺书等)无误后方可进考场复试。
3.考生须符合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正常且无相关症状要求。考生是既往感染者(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近2周有流行病学史(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与境外人员),须提供复试前7天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可参加复试。考生在通过考场入口时须佩戴口罩、有序排队,相互保持1米以上间距。考生在复试期间如出现异常症状(体温≥37.3℃、或有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应主动联系工作人员,听从工作人员安排。由医务工作人员复查体温询问流行病学史并做出初步临床诊断,根据情况分类处理,启用备用考场或视情况做其他安排。
4.根据防控要求,考生自驾车不得进入校园,请提前安排好行程。
5.请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以免影响复试。凡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其他
1.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2.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我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属地管控政策,对博士复试工作作出相应调整,确保考生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法学院网站,所有信息以最新通知为准。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2021年5月5日版权所有 ©2017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All Right Reserver. Email:law@mail.zjg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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